Article 29
In force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主体、应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道路测试、创新应用活动并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规定将相关数据上传至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管理服务平台的;
(二)技术能力、车辆或者紧急接管能力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经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的;
(三)未按照经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区域和项目等开展相关道路测试、创新应用活动的;
(四)未按照要求放置智能网联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者车辆识别标牌的;
(五)对智能网联车辆进行软件升级、硬件变更,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六)违反载人、载货有关规定的;
(七)智能网联车辆发生故障、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八)未按照规定传输和保存车辆故障、事故信息,或者未提交分析报告的;
(九)智能网联车辆存在重大软件、硬件系统性缺陷,或者经过道路测试证明不符合要求的;
(十)发生网络安全或者数据安全事故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暂停道路测试、创新应用活动的。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主体、应用主体暂停相关道路测试、创新应用活动的,应当及时告知道路测试、创新应用活动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
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主体、应用主体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方可恢复相关道路测试、创新应用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