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智能网联车辆配备驾驶人或者随行安全员的,驾驶人或者安全员在道路测试、创新应用期间应当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者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接管时,应当及时接管车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智能网联车辆不配备驾驶人或者随行安全员的,在道路测试、创新应用期间发生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况、车辆故障或者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时,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远程接管、开启危险警示装置、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等措施,有效降低运行风险。
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应当制定车辆故障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力量。智能网联车辆接管存在障碍或者发生紧急情况的,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