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在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经专业培训的测试人员和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外,智能网联车辆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者货物。

在创新应用过程中,智能网联车辆可以按照规定搭载探索商业模式所需的人员或者货物,但是应用主体应当提前告知搭载人员及搭载货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相关风险,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向不特定对象收取费用的,应用主体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布有关计费规则,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

智能网联车辆搭载的人员和货物不得超出车辆的额定乘员和核定载质量,不得装载危险货物。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