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者车辆识别标牌的智能网联车辆可以在规定的区域、路段和时间内用于道路测试或者创新应用。
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者车辆识别标牌有效期内,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取得下一阶段智能网联车辆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无需重新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辆识别标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者车辆识别标牌有效期届满,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可以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辆识别标牌。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