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的,应用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智能网联汽车安全性自我声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开展功能型无人车创新应用的,应用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功能型无人车安全性自我声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功能型无人车安全性自我声明应当明确应用主体、车辆识别代号、创新应用时间、创新应用区域或者路段及创新应用项目等信息,具体内容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