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本区域内水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督促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本区域内的水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