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本市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管理和水环境质量监测等制度,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和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对重点河流和水库、地下水、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

重点河流和水库的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且发布。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