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职业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