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职业学校应当落实教师实践制度。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每五年累计不少于六个月;公共基础课教师应当到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每年不少于七天。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为教师实践提供支持和便利。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并积极创造条件,接纳和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