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同批次并行招生制度。完善专升本考试办法和培养方式。探索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增加职教高考中的本科招生计划,优化招生结构,扩大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在职教高考中的招生规模。支持高水平普通本科高校参与职业教育,支持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

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对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劳动模范等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高等职业学校考核合格,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录取。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