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领域人才培养,组织开展管理人员、保护修复人员、讲解人员业务能力培训,提高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相关专业职称评审。
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军史馆、档案馆、方志馆等单位,应当合理设置讲解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加强与重要旧址、遗址、遗迹、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管理单位合作,培养符合红色资源保护传承需求的相关专业人才。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