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心保护区放养犬只畜禽的,由富川古明城管理机构责令犬只、畜禽所有人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及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圈养、屠宰猪、牛等家畜的,由富川古明城管理机构责令家畜所有人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及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