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市场,是指人力资源的供给方与需求方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人力资源交流配置,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供需双方提供相关服务行为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设立的提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