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办理;

(六)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提供前款第七项服务时,不得拒绝接收符合规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接收的档案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对有关档案实行数字化管理,提供并完善在线求职、招聘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