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农村居民采伐、采挖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乡村告示栏、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将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采伐申请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村(组)林木采伐受理点,为林农采伐办证提供集中受理、统一送审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