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督促公益林经营者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

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打造林业产业新业态。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