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普查、治理外来入侵物种,防范、化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风险;对发生的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及时组织除治,并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在监测、检疫中,发现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林业经营者在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