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撤回调解申请或者明确表示不再接受调解的;

(二)当事人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拖延时间的;

(三)当事人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导致调解活动难以进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终止调解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