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在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新建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大中专院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不宜大于百分之二十;

(二)城市新建道路,主干道每侧绿地宽度不得低于十五米,次干道每侧绿地宽度不得低于十米;

(三)其它绿地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等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和《公园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标准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