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或者修改该法规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需要搁置审议或者暂不付表决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暂不付表决满两年且没有再次列入会议议程审议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