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并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