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并在审议结果报告中对重要的不同意见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