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依据的。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前,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