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预留安装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满足居民装表接电需要。

已建住宅小区,应当推进充电设施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的,应当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制定已建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计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指南。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