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拟订,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常州人大网和《常州日报》上刊载。
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在审议通过前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