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修改情况的汇报。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或者修改情况的汇报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重要的审议、审查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