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汇总审议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法规调整的事项和范围,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以及有关机关、组织等征求意见。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在全市范围的媒体上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但是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征集来的意见进行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