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法规案进行研究,参加法规草案的解读,准备审议意见;可以参加有关的调查研究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