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按照格式和数量要求,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立法对照表,并提供其他必要的参阅资料。提出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重要制度设计的研究论证情况,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对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包括设定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对所征集意见的听取和采纳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