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3 立法准备/Section 2 起草Article 21In force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就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立法的成本效益、对不同群体的影响等问题进行调研和论证,征求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男女平等评估等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