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列入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成立由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法规起草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法规起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