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提出的,一般列入常务委员会本次会议议程;不足三十日的,列入常务委员会下次会议议程。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