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对法规草案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发给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代表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参加统一组织的调研、研读讨论等活动,认真研究法规草案,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