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的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小组。起草小组由起草单位负责人、从事实际工作的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就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矛盾和解决办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立法的成本效益、对不同群体的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征求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服务对象和有关专家的意见,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男女平等评估等工作。

在地方性法规起草过程中,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参与有关问题的调研和论证,必要时,也可以自行组织调研和论证,提出建议和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