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6

In force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发现地方性法规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不协调,与改革发展要求不相符,或者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性法规施行后上位法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法规规定的市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及时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研究论证,确需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按照程序规定列入立法计划。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