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机制。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可以邀请具有专业特长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立法调研和论证。

常务委员会应当完善地方立法工作市、区联动机制,通过书面或者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委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调研和论证。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