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在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和审议修改过程中,涉及下列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深入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间权利义务关系重大调整的;
(二)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的;
(三)涉及有不同利益诉求群体之间的重大利益调整的;
(四)涉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的;
(五)需要进行专题论证咨询的其他重大利益调整事项。
法规草案起草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由承担牵头起草工作任务的部门或者单位组织开展论证咨询的具体工作;已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论证咨询的具体工作。
开展论证咨询工作,根据法规草案所涉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咨询等形式进行。
论证咨询后形成的论证报告、听证报告、专项研究报告、咨询意见书等立法论证咨询报告和材料,应当作为研究法规草案修改完善和做好相关立法工作的重要参考。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