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市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可以间隔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实行两次审议或者隔次审议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实行三次审议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