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前,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研究,准备审议意见,并可以要求参加有关立法调研活动。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