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立法规划和本年度立法计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可能,在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立法计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讨论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上位法立法情况,以及代表议案、建议等进行调整。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通过前,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立法规划、立法计划通过后,或者在执行过程中作出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