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制度;

(三)本市特别重大事项;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