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数量、车型配备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城市公共汽车车辆,并在运营开始前将车辆配备情况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车身标明运营企业名称,设置头牌、腰牌、尾牌,车辆编号等运营标志;
(二)在车内设置警示标志、票价表、路线图、乘车规则、服务监督电话号码等信息;
(三)设置老、幼、病、残、孕专席;
(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移动支付设备、电子报站等设备;
(五)配置符合标准的安全锤、灭火器等应急设备,车内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