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车和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站台、候车亭、站牌、公共汽车专用道以及加气(油)站、充电站(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智能化设备等相关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