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村民自建住房应当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委托工匠的,应当明确一名带头工匠负责项目管理和施工质量安全;委托建筑施工企业的,应当明确施工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村民自建住房按照规定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施工。

乡村建设工匠是指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乡村建设工匠名录,建立乡村建设工匠信用评价制度,落实乡村建设工匠施工质量安全责任。

建房村民应当与乡村建设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并将施工合同、农村住房施工设计图等报镇政府备案。

乡村建设工匠、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农村住房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不得承接未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农村住房施工设计图的农村住房施工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