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有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