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水量、水位、水质监测站网,对黄河、水库、地下水等城乡供水水源地实施定期监测,发现水量超采、水位下降、有害污染物排放超出相应标准限值或者水质出现明显恶化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