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除《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的重点治理内容以外,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本市重点治理清单:
(一)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二)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不按照规定进行垃圾分类;
(三)骑行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行;
(四)行人乱穿隔离带、翻越交通护栏。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将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其他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的制定、调整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