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市、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文广体旅、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