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合理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公共信息栏的日常管理和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树木、地面或者护栏、杆线、路牌等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宣传品中标明通信工具号码、互联网用户账号的,由有关机关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拒不接受处理的,有关机关应当将违法事实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由其根据服务协议采取暂停该号码的通信服务或者暂停账号使用等相关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