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安排不符合规定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维修维护二次供水设施时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二次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档案的,由二次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具体实施本条设定的行政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